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啤酒瓶回收使用期“建议”应改为“强制”

2010/3/3 18:42:21      点击:
啤酒瓶意外爆炸,炸伤10岁娃右眼,家属认为啤酒生产厂家用了超期“服役”的啤酒瓶才导致这次惨剧。昨天上午,郑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,当庭未宣判。  

        啤酒瓶爆炸炸伤10岁娃右眼

        去年6月26日,中牟县10岁的小鹏(化名)在大伯家吃饭时,大伯用从商店里买来的“康力鲜菠萝啤”招待他,没想到一瓶菠萝啤突然爆炸,小鹏的脸和右眼被炸伤。之后,小鹏被诊断为右眼球穿孔伤,外伤性白内障,被鉴定为7级伤残。后因赔偿问题,小鹏家人将生产厂家河南康力酒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康力酒业公司”)告上法庭。

        案件审理过程中,康力酒业公司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爆炸的啤酒瓶进行了鉴定,结论是啤酒瓶因外力作用爆裂。根据爆炸的啤酒瓶瓶身上印的“B2004IIJX”字样,证明啤酒瓶的生产日期为2004年。

        法院认为,康力酒业公司违反规定,超期2年使用啤酒瓶,使其产品在出售前就已存在安全隐患,即存在缺陷。一审法院认为,小鹏家人要求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伙食费、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.6万余元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同时,小鹏是未成年学生,因伤残7级,损害后果严重,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为4万元。今年4月23日,法院一审判决,康力酒业公司赔偿小鹏9.6万余元。

        二审康力酒业称啤酒瓶不存在超期

        “国家建议厂商回收利用旧啤酒瓶的期限为2年,而不是禁止性规定,我们使用的啤酒瓶不存在超期。”康力酒业公司称。

        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、高级律师张勇赛认为,标准明确规定“啤酒瓶的使用期限为两年,超过此期限的,强制淘汰”,不能寄希望于生产厂家自觉接受“建议”。

       “很明显,企业利用了这个规定的‘漏洞’。”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、高级律师张勇赛解释,1997年,国家颁布实施了《GB4544啤酒瓶》强制性标准,明文建议: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如今已经过去了十多年,旧啤酒瓶因其成本低而被不少厂家回收利用。”张勇赛认为,标准就不应该含糊其辞,使用“建议”的字眼,应该明确规定“啤酒瓶的使用期限为两年,超过此期限的,强制淘汰”,不能寄希望于生产厂家自觉接受“建议”。